第一條 為保護文字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規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為,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可以選擇版稅、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稅,是指使用者以圖書定價×實際銷售數或者印數×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印數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響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和授權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
第四條 版稅率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3%—10%
(二)演繹作品:1%—7%
采用版稅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或者簽訂合同時由使用者向著作權人預付首次實際印數或者最低保底發行數的版稅。
首次出版發行數不足千冊的,按千冊支付版稅,但在下次結算版稅時對已經支付版稅部分不再重復支付。
第五條 基本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原創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釋部分參照該標準執行?
(二)演繹作品:
1.改編:每千字20—100元
2.匯編:每千字10—20元
3.翻譯: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占行題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
詩詞每十行按一千字計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
辭書類作品按雙欄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數計算。
第六條 印數稿酬標準和計算方法:
每印一千冊,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冊的,按一千冊計算。
作品重印時只支付印數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與使用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使用,使用者應當在6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應在重印后6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第七條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及其計算方法。
第八條 使用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使用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九條 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第十條 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者通過轉授權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對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使用者應當將所得報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給著作權人。
第十一條 報刊刊載作品只適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條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自刊載后1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第十三條 報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應當自報刊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
報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將報酬連同郵資以及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收到相關報酬后,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向著作權人轉付,并編制報酬收轉記錄。
報刊出版者按前款規定將相關報酬轉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后,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義務。
第十四條 以紙介質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條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文字作品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5日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同時廢止。